12月1日起禁用“生鲜灯”
11月16日,生鲜灯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月日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起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规定,我市从12月1日起,生鲜灯禁止使用误导消费者对生鲜食用农产品感官认知的月日用“生鲜灯”,最高可罚3万元。起禁
“生鲜灯”不会散发热量加速食物腐坏,生鲜灯但是月日用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真实色泽的感官认知。依据今年6月30日新修订并公布的起禁《办法》第七条第二款“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生鲜灯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规定,市市场监管局日前发出《关于规范食用农产品照明设施的月日用提醒告知书》,要求全市市场开办者、起禁销售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生鲜灯对使用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月日用照明设施进行自查自纠,必须使用接近自然光线的起禁照明设施。对违反《办法》者,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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